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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之一(撤銷決議)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 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 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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