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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未成立前,代表所繳代表資格證明文件,由秘書處 彙呈主席團轉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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