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審查委員會應有各該委員會參加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
  開議。議案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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