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或聯盟登記候選人時,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並按登 記人數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保證金數 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未當選者,不予發 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