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政黨或聯盟登記候選人時,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並按登
  記人數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保證金數
  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未當選者,不予發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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