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
  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付與繕本
  、影本或節本;其拒絕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通知申請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