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重大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重大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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