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B級:
一、業務涉及公務機關捐助、資助或研發之國家核心科技資訊之安全維護
及管理。
二、業務涉及區域性、地區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
運。
三、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民眾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四、業務涉及中央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
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
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
認其資通系統失效或受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民心士氣或民眾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將產生嚴重影響。
七、屬公立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
〔立法理由〕 一、配合科技部於一百零八年將「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
業手冊」修正為「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
」,並於該手冊規定國家核心科技之定義,爰將現行第一款所定「敏
感科學技術」修正為「國家核心科技」。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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