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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擔任,技正 (士)一人,幹事一人,均由工務局或建設局(科)就現有員額中調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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