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
      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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