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
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
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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