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之社員,以加入一社為限。
  信用合作社於接受業務區域內人民申請入社時,應負責查明其身份信譽
  ,及有無加入其他信用合作社等情事,並於社員名冊上註明該社員國民
  身分證字號,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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