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受託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法人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法人、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或文教基金會,其章 程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本中心所提供服務相關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