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應於
  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港澳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政府指定之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
      。
  三、在海外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
      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
      ,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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