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應於 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港澳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政府指定之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 。 三、在海外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 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 ,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