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實施者為擬具權利變換計畫,應就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下列
事項進行調查:
一、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意願。
二、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位置之意願。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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