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為擬具權利變換計畫,應就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下列 事項進行調查: 一、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意願。 二、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位置之意願。
配合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