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二、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四、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
      需要。
  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之重劃,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災區內、
  外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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