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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 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所稱估價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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