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各級有關主管,有前條各款情
  事之一或對於其所屬人員承辦之違章建築處理案件,積壓五天以上者,
  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