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經營者應於機械遊樂設施裝置完竣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實施竣工查驗。查驗合格者,發給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書,
  載明核准使用期限;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並定期複檢。
  經營者應於領得合格證明書後六個月內,檢同第七條保險證明文件及合
  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領得使用執照後,始得
  使用。逾期者,應重新報請竣工查驗。
  第一項竣工查驗及複檢,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依法開
  業之建築師、相關執業專業技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
  或團體辦理。但不得委託經營者委託竣工檢查之建築師、專業技師、機
  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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