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以下簡稱申請認可
  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認可費新臺幣一萬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業務主管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五、評鑑委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受聘同意書。
  六、評鑑業務執行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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