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複評為優良營造業:
  一、違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受處分者。
  二、違反本法規定,被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者,或被處以三個月
      以上停業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情節重大者。
  四、在工作場所發生勞工死亡職業災害或一次罹災人數逾三人者;但勞
      動檢查機構判定為營造業未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者,不在此限。
  五、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轉交由專業營造業承
      攬,該專業營造業因該受轉交工程而有第三款或前款情事之一者。
  營造業有違反稅務或關務法規受罰鍰處分或刑事判決確定者,三年內不
  得複評為優良營造業。但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
  金額以下,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或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
  之一規定之免罰案件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並經機關依同法一百零二條規
  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者,三年內不得複評為優良營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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