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
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
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
強實施上開工作。
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
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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