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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應由跨國企業在臺之 母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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