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注意被暫時留置人之情狀;其可供案件
  調查之參考者,應詳實記錄於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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