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 執行本計畫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一、本計畫內容已包含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無須重複規定, 爰刪除相關文字。 二、參考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增訂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之規定,促使負責人能 據以監督本計畫之執行,落實對個人資料保護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