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於完成營業項目登記後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槍砲彈藥刀械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完成營業項目登記者,應於本辦法
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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