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駐華外國機構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
  一、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
      須迅速採取行動時,得推定已獲其同意。
  二、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
  三、檔案文件不可侵犯。
  四、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但左列情刑不在此限:
    (一)捨棄豁免。
    (二)為反訴之被告。
    (三)因商業行為而涉訟。
    (四)因在中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
  五、電信及郵件免除險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其需設置無線電臺
      者,應經外交部及有關機關核可。
  六、稅捐之徵免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
  七、公務用品之進出口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
  八、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使領館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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