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人事戰備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並負責人事指參運籌管理資訊
      系統之發展事項。
  二、提供建軍備戰及資源分配有關人事方面之需求事項。
  三、人事判斷、作戰計畫人事附件(計畫)之規劃,戰時兵員補充及各
      項人事作業事項。
  四、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人力運用之管制與督導事項。
  五、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人事經管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聘雇人員之管理與督導事項。
  七、人事勤務計畫及作業規定、程序之規劃事項。
  八、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軍人撫卹、保險、軍墓及軍郵等留守業
      務之督考事項。
  九、國軍人員休假、請假及軍人婚姻規定之作業與執行事項。
  十、國防人力移轉培訓、幹部終身學習業務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一、國軍退除業務暨退除給與核算、核發之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二、特種人員之處理事項。
  十三、兵籍與學籍資料管理之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四、國軍招募策略、文宣策劃督導與執行及招募資訊系統與網路維護
        管理事項。
  十五、軍事院校聯合招生與甄試升學軍校招生作業事項。
  十六、慈湖大溪陵寢管理處之督導與管理事項。
  十七、國軍人事業務建案作戰需求審議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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