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剷除之地雷以現地引爆方式銷燬。但現地引爆有危害公共安全,且嚴重
  影響環境及水土保持者,經執行機關核定後,得運至指定之適當地點銷
  燬。
  前項銷燬地點之指定、環境及水土保持影響,應由執行機關會商地方縣
  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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