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基於以上各條之規定並本公平之精神,儘量將軍事
  新聞及照片供給各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臺及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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