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
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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