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
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
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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