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位區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
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
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
第一項經再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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