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人口疏散措施除新建之社區、工業區及集體眷舍儘可能向郊區或山區發
  展外,實施疏遷返鄉及疏散規定如左:
  一、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地區內之流動人口,得依狀況適時疏遷返鄉
      。
  二、第四條第五款地區內之老邁、年幼、未納入民防編組之婦女、殘障
      等人口得向各該縣(市)山區或適當地區實施疏散。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口,除臨時特別規定者外,一律不予疏散。但國防
      部依戰況需要,得強制某地區人民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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