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疏散措施除新建之社區、工業區及集體眷舍儘可能向郊區或山區發 展外,實施疏遷返鄉及疏散規定如左: 一、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地區內之流動人口,得依狀況適時疏遷返鄉 。 二、第四條第五款地區內之老邁、年幼、未納入民防編組之婦女、殘障 等人口得向各該縣(市)山區或適當地區實施疏散。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口,除臨時特別規定者外,一律不予疏散。但國防 部依戰況需要,得強制某地區人民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