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射擊單位於開始射擊前三十小時,應以電話傳真通報基隆海岸電台依據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國際公約(簡稱 GHDSS)公約相關規定廣播並
  發送航行安全警告電傳信文(簡稱NAVTES)、臺中、高雄、花蓮海岸電
  臺、各漁業廣播電臺及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使用國際船舶通信公開
  頻率及明碼,於射擊前二十四小時開始播送,每二小時播送一次,直至
  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所列射擊時間為止,其播報詞應包括射擊起迄時間
  、危險區域(經緯度)及最大彈道高度。
  前項播報詞得以英文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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