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機場軍事機關依測量、履勘結果及補償基準,核定拆遷日期及補償費,
  並於應拆遷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養鴿戶。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補償金額、請領程序、拆遷日期及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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