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所列各地區,一律禁止攝影、描繪、測量、記述、狩獵,並由各
  該地區守護部隊或機關擬訂監護守則嚴密監護,如有違反規定不聽制止
  者,各守護部隊或機關,得視情節送由第三條所列各管制單位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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