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採購國外生產之軍品,以直接向原廠、製造商採購為原則。但為實際需
  要,可經由買賣商、代理商或以內購案方式採購國外產品。
  外購案以公告招標辦理者,以國際標購為原則。但具有規格特殊性、接
  收使用安全性或連續性等因素者,得由國防部依照相關規定,限制採購
  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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