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
二、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之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所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不包含主要武器、戰備支援系統與
裝備及其研發(製)、測試等具有戰備時效性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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