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人民居住處所有無匪諜潛伏、該管保、甲長或里、鄰長應隨時嚴密清查
  。
  各機關、部隊、學校、工廠或其他團體所有人員,應取具二人以上之連
  保切結,如有發現匪諜潛伏,連保人與該管直屬主管人員應受處分;其
  處分辦法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