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
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
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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