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分為左列三組,負責法規案件之初審及研究。
  一、第一組:研審組織、國庫、公債及國有財產之法規案件。
  二、第二組:研審賦稅法規案件。
  三、第三組:研審關務、金融、證券及不屬前二組之法規案件。
  各組委員依委員自行認定或主任委員指定之,由主任委員推請部長指定
  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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