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分為左列三組,負責法規案件之初審及研究。 一、第一組:研審組織、國庫、公債及國有財產之法規案件。 二、第二組:研審賦稅法規案件。 三、第三組:研審關務、金融、證券及不屬前二組之法規案件。 各組委員依委員自行認定或主任委員指定之,由主任委員推請部長指定 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