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查緝機關執行查緝時應邀同里鄰長或左右鄰居到場作證。
  執行扣押應填具查獲物品報告表四份,記載扣押物之名目數量,由在場
  人證及持有人簽名蓋章,以一份交持有人作為收據,一份由專賣機關轉
  送法院,另二份由專賣機關及查緝機關分別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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