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緝機關執行查緝時應邀同里鄰長或左右鄰居到場作證。 執行扣押應填具查獲物品報告表四份,記載扣押物之名目數量,由在場 人證及持有人簽名蓋章,以一份交持有人作為收據,一份由專賣機關轉 送法院,另二份由專賣機關及查緝機關分別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