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之完稅價格,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前一個月之平均批發價格
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甲)該項完稅價格,(乙)原納稅款即該類
完稅價格應征稅率之數,(丙)由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
價格百分之十五。完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左:
場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100+菸酒稅稅率之數+由產地
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5)=核定完稅價格。
征收菸酒類稅之貨品,為便利稽征,各省市財政廳局得斟酌情形採行分
類分級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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