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國產菸酒類之完稅價格,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前一個月之平均批發價格
  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甲)該項完稅價格,(乙)原納稅款即該類
  完稅價格應征稅率之數,(丙)由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
  價格百分之十五。完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左:
  場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100+菸酒稅稅率之數+由產地
  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5)=核定完稅價格。
  征收菸酒類稅之貨品,為便利稽征,各省市財政廳局得斟酌情形採行分
  類分級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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