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菸產製工廠之廠房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及設施應保持清潔,有序而整齊之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
二、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加以有效隔離,並應區分為一般作業區
    、管制作業區及非菸品處理區。
三、地面:
  (一)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內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潔
        、不藏污納垢、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且須平坦不滑、不得
        有侵蝕、裂縫及積水。
  (二)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系統,排水系統應完整暢通,避免有異味,
        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
        之設施。
四、照明設備:
  (一)廠房除倉庫以外,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之光線,照明設備以
        不安裝在菸品加工線上有菸品暴露之直接上空為原則,否則應有
        防止照明設備破裂或掉落而污染菸品之措施。
  (二)製造作業場所之作業面應保持一百一十米燭光以上,檢查作業檯
        面及調理台則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之光度,而所使用之光源應
        不致於改變菸品之顏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以避免污染菸品。
五、通風設施:
  (一)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且應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氣設備
        。
  (二)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
        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供水設施:
  (一)凡與菸品直接接觸及用來調配菸品之水及清洗菸品設備與用具之
        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水處理
        設施。
  (二)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
        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以防污染。
  (三)蓄水池(塔、槽)應以無毒、不致污染水質之材料構築,且保持
        清潔,並應有防護污染之措施,其設置地點應距離污穢場所、化
        糞池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四)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應明顯區分與
        標示。
七、洗手設施:
  (一)應在適當且方便之地點設置足夠數量之洗手及乾手設備,洗手設
        備不得採用會再度污染手部之設計。
  (二)洗手台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其設計及構造應不易藏污納垢,且
        易於清洗消毒。
  (三)洗手設備附近應備有清潔劑及烘手器或擦手紙巾,並於明顯之位
        置懸掛簡明易懂之洗手方法標示,必要時應設置手部消毒設備。
八、倉庫:
  (一)原料菸葉倉庫、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庫內地面應較庫
        外為高,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
        貨及生產作業之需要。存放菸葉之倉庫應乾燥、清潔,具有良好
        密閉與通風性能,並具備除濕機及排風扇等設備,有效調節庫內
        溫溼度,以保持最適儲存條件。
  (二)與製程有關之化學物質,應另存放於固定場所上鎖,並指定專人
        負責保管。
九、廁所:
  (一)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不得正面開向製造作業場所。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
        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應保持整潔,不得有不良氣味,且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
        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
        設施及垃圾桶。
  (四)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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