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酒產製工廠之建築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
    為白色或淺色,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地面: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
    、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系統。
三、樓板或天花板:酒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
    清掃,且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光線:廠房除倉庫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之光線;機器設備台面之
    照明光線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達到二百米
    燭光以上,燈光透視檢查台面應達到五百四十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
    源應不致於改變酒品之呈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並有燈罩設施,
    避免污染酒品。
五、通風設施: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且應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
    氣設備。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
    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
    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
    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適當區隔,並有
        足夠之空間,以供物品之搬運,且應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
  (二)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產作業之需要。
九、廁所:
  (一)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不得正面開向酒品作業場所。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
        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清潔劑、烘
        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四)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之字樣。
十、更衣室:視需要得設置更衣室,並與作業場所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有
    個人存放衣物之箱櫃。
十一、洗手設施:
    (一)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數目足夠,必要時應設置
          適當之消毒設施。
    (二)洗手台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其設計及構造應不易藏污納垢,
          且易於清洗消毒。
    (三)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
          受污染,並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之洗手方法標示。
十二、病媒防治: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不得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
      之痕跡。
十三、供水設施:
    (一)凡與酒品直接接觸及用來調配酒品之水及清洗酒品設備與用具
          之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水
          處理設施。
    (二)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
          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以防污染。
    (三)蓄水池(塔、槽)應以無毒、不致污染水質之材料構築,且保
          持清潔,並應有防護污染之措施,其設置地點應距離污穢場所
          、化糞池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四)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應明顯區分
          。
十四、配置與空間:
    (一)凡依流程及衛生安全要求而定之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
          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
    (二)應具有足夠空間,供設備與酒品器具之安置、衛生設施之設置
          、原材料之貯存、維持衛生操作及生產安全酒品之需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