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應瞭解客戶業務關係
之目的及性質,以客戶背景、交易型態、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為評估項目
,並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之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或客戶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記帳士、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非面對面方式與客戶進行交易及客戶與實質受益人屬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
人,應評估為高風險。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評估客戶屬洗錢或資恐高風險者,於建立業務
關係前,應取得負責人或管理階層同意。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法條次變更,修正第二項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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