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學校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合
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每學年並應參加衛生(健康飲食)講習至少八小
時。
〔立法理由〕
一、查前行政院衛生署定有「衛生講習機關(構)申請認可及辦理講習應
    注意事項」,其中規定衛生講習之課程含有食物製備與貯存、烹飪及
    營養教育等,已將健康飲食概念納入衛生講習課程。
二、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
    一第二項,已將「營養教育」或「健康教育」修正為「健康飲食教育
    」。
三、據上,本條將所定「營養」修正為「健康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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