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
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
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
    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
    執照者,不在此限。
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
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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