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由創辦人準用本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
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之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
畫,連同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報本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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