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學校法人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
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出席費及交通費之支給。
二、公債及短期票券之購買、動產購置及其他投資事項。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四、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五、負債承諾與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立法理由〕
一、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已明定學校法人訂定內部稽核實施辦法之具體規範
    ,爰配合刪除現行序文有關稽核作業規範之規定,以免與內部控制制
    度之訂定有所混淆。
二、為確保文義明晰,序文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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